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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勞動合同文本 產生的爭議如何處理?
          2024-01-25|資訊來源: 大同人才網|查看: 1488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則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基礎證據和有力武器。訂立勞動合同,不僅內容要齊全合法,合同文本也很重要?,F實中,勞動爭議不乏因勞動合同文本不符合要求引發的。

            1拿不到勞動合同文本,勞動者怎么辦?

            案例

            秦女士到某公司報到上班后,公司人事專員拿出兩份勞動合同書讓她過目并簽名。秦女士簽注姓名和日期后,人事專員以需要加蓋公司印章為由將合同書拿走。事后,秦女士找人事專員索要勞動合同書,對方則以合同書已裝入職工檔案由公司統一保管為由,婉言拒絕。那么,面對公司的此種做法,勞動者怎么辦?

            說法

            勞動者作為勞動合同的簽約一方,自然有權持有勞動合同文本,否則,一旦自己勞動權益受到侵害,就很難證明自己應享有的各項勞動權利。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痹摲ǖ?1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睋?,用人單位不僅負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而且有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文本的責任,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該公司未將其中一份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秦女士,顯然屬于違法行為。秦女士現在可以進行投訴,由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

            

            2能否以未在勞動合同文本蓋章為由,否認勞動關系?

            案例

            魏先生入職某公司2周后,雙方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后來,公司交給魏先生的合同書上只有魏先生的簽名,而沒有公司的印章。2023年11月的一天,魏先生在上班期間遭遇事故傷害。公司為逃避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以其未在勞動合同上蓋章為由,否定與魏先生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

            說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確定勞動關系,并不是完全以雙方是否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依據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睋?,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應當以是否已經用工為依據。相應的,公司無權以其未蓋章為由,否定與魏先生存在勞動關系。

            另一方面,在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又否認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個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提供以下某一項或某幾項證據,來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六)其他證據材料,如罰款單、押金條、書面處分材料、薪資欠條,以及單位利用社交媒體布置任務的記錄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已上網備案,就等于有勞動合同文本嗎?

            案例

            徐先生于2022年12月22日入職某公司,2023年12月5日提出辭職。由于公司一直未與徐先生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徐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給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不料,公司竟然說雙方已訂立過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年,且已進行了網上備案,因此拒絕給付2倍工資??尚煜壬鷱奈匆娺^所謂的勞動合同文本,更談不上在上面簽名了。那么,已辦理勞動合同網上備案就等于訂立過書面勞動合同嗎?

            說法

            勞動合同網上備案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或者電子勞動合同,且在備案時應當提交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文本。

            推行勞動合同備案制度的目的,在于掌握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的情況,及時督促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維護職工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然而,由于用人單位單方即可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無需勞動者參與,這就可能存在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弄虛作假的情況。所以,即使辦理了勞動合同網上備案也不能證明雙方已訂立過勞動合同。

            徐先生一旦將本案訴諸于勞動仲裁或者法院,那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公司無法提供由徐先生簽名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仲裁機構或者法院就會認定公司未與徐先生訂立過書面勞動合同,進而依法裁決公司向徐先生支付2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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